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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第三章第三节

来源:中华考试网  [ 2016年4月18日 ]  【

 2016物业管理师《物业基本制度与政策》讲义:第三章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意义和原则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所采取的一种交易形式,这种交易形式主要在大宗货物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属于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

  (一)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概念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业主或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投标方式竞聘物业管理项目的活动。其中,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称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意义

  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将有序的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与“一对一”的协议选聘相比,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优越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建设单位可以对各物业管理企业的竞争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管理行为规范、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障的物业管理企业中标。这对于节省业主物业服务费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以及减少物业管理争议,都有重大作用。

  (2)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有利于遏制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3)前期物业管理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有利于创造物业管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企业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改善物业服务态度,尽可能满足招标人的合理要求,体现了机会均等的市场原则。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投标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活动内容和程序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

  (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

  现实中,住宅物业购买的对象是最广大的居民群众,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的签订和广大居民的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容易发生争议,客观上要求有更高的透明度。因此,《条例》特别要求,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而非住宅物业是否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目前不做强制性要求。

  同时,《条例》又作了例外的规定。对于规模较小的住宅物业,采用招标投标的程序相对复杂,费时较多,费用也较高,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的,由于缺乏足够的竞标,进行招投标的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是,为了规范这些以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情况,《条例》特别规定,应当经过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才可以进行。另外,由于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因此,不管是采用招投标方式还是采用协议方式,都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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