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概念
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开发、交易等各个环节,为当事人提供居间服务的活动。其中主要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进行房地产活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市场价格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资格管理(了解)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管理
1.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2.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2)有固定的服务场所;
(3)有规定数量的财产和经费;
(4)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3.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3)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5)依法交纳税费;
(6)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管理
1.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3)合同履行期限;
(4)收费金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5)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2.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