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业服务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是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设立物业服务关系的协议。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中,物业管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业主是分散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关系,不存在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
根据不同物业管理阶段和不同的签约主体,现实存在两种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种是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条例》对这两种合同有明确规定,将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称为物业服务合同,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物业管理事项
2.物业服务质量
3.物业服务费用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6.物业管理用房
7.合同期限
8.违约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除需明确以上八项内容外,还应包括当事人双方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商定的其他条款,如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损失赔偿、免责条款约定、合同履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等。
关于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问题,《条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物业管理资料;
二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三是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过渡性。
(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
《条例》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解释:
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另一方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与物业的基本情况
(1)合同当事人情况
(2)物业的基本情况
2.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3.物业服务收费方式
4.物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内容
5.物业的承接查验
6.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7.专项维修资金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物业管理企业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义务
1.业主违反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主要表现
主要包括:(1)侵占公共场地,私搭乱建,损害居住环境;(2)违规装修,拆改房屋结构和设备设施,造成财产损害和安全隐患;(3)安装设备设施,侵犯相关业主正当权益;(4)违反规定饲养宠物,损害环境,影响相邻业主生活;(5)经营活动污染环境、噪声超标,给相邻业主生活与经营造成损害;(6)使用房屋、阳台荷载超标,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7)使用房屋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给相邻业主造成安全隐患;(8)占用房屋共用露台、门厅或公共通道,影响他人使用和通行;(9)阻挠、妨碍或者拒绝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正常的房屋修缮,损害相关业主正当权益;(10)其他损害公共秩序和违反业主公约及物业管理区域规章制度的行为。
2.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主要方式
为维护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条例》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履行如下义务:
(1)履行告知义务。
(2)履行制止义务。
(3)履行报告义务
3.业主违反物业管理秩序的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对于侵害相邻权的法律责任,作出以下明确规定:(1)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1)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2)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3)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协助义务
1.物业管理企业在安全事故中的义务
(1)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扩大损失。
(2)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
(3)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协助抢救受害人员和财产,协助作好各方面的善后工作。
2.物业保安人员的职责
《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对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业主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物业管理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而非法定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则即使业主人身、财产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物业管理企业也不一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