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住宅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选聘甲物业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与甲物业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物业服务合同。1年后,小区业主认为甲物亚公 司处理问题不及时,不能满足他们的利益。于是,小区业主自行组织选举产生业主代表,业主代表选择了乙物业公司,提前解除了与甲物业公司的服务合同,强迫甲 物业公司撤离小区。
问题
1.甲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
2.小区业主的行为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4.假如经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权业主投票决定,业主大会可否解除与A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本题共26分
参考答案:
1.甲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属于一般经济合同。对于一般经济合同,合同双方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2.小区业主的行为不正确。
理由:业主委员会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并由业主委员会及全体业主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应继续承担并履行所签合同的约定。业主代表无权解除与甲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与甲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一般经济合同,双方非法定或合同约定原因不得随意解除。虽经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权业主投票决定,但若甲物业公司没有违反解除合同的约定, 也没有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则业主大会不得单方面解除与甲物业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 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