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二)在申报资质时需提供的资料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
资质管理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物业管理企业和行业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除资质审批外,资质管理还包括对已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遵守法规、规章,是否履行合同,以及经营管理、信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资质管理有利于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若出现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行为,将不会获得资质审批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