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物业管理合同
考点精讲
考点一 合同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主要包含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合同的要约
要约(Offer),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等,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合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题例】
要约,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ABD)
A.发盘 B.出盘 C.接受 D.发价 E.收盘
2.合同要约与邀请要约
要约不同于邀请要约。邀请要约(Invitation to Treat)则是一方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要约人无须承担法律责任。从以下比较中可以更加明确要约与邀请要约之间的区别:
(1)拍卖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但其成交过程也可用要约与承诺来分析。拍卖广告以及拍卖人宣布拍卖某物都属于邀请要约。
(2)广告
原则上,一般的广告不是要约。即使广告中标明物品及价格,也不认为广告是要约,广告只是邀请要约。但对于某些已经作出许诺的广告,并且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则可能成为要约。
(3)标价
标价是邀请要约,不是要约。任何商店或超级市场上商品的标价陈列,都仅仅是邀请要约。
(4)招标
招标投标也是现代社会常见的交易方式。招标是邀请要约,投标则是要约,招标人接受投标确定中标是承诺。
3.合同要约的法律意义
要约的法律意义在于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具体体现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这两种情形分别是: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的承诺
1.合同承诺的概念
承诺,在商品交易中又称为接受、收盘,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用语言或行为对要约表示完全接受以缔结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2.合同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传达给要约人。
3.合同承诺的法律意义
承诺的法律意义在于:受要约人一经作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即承诺人)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约束;当然,承诺也可依法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的要件
1.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2.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合同内容合法;
4.合同的形式合法。
(四)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事实合同
1.口头合同
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以对话的方式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是指当事人采用文字及图形、表格等将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表述出来的一种合同形式。
3.事实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的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合同形式,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事实合同。
【题例】
下列选项中,属于事实合同的是:(B)
A.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B.顾客到自选商场购买商品,直接到货架上拿取商品,支付价款后所形成的合同
C.物业服务合同
D.管理规约
(五)合同签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主体平等
任何民事主体在法律人格上是一律平等的,享有独立的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2.合同自由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 包括缔结合同、选择缔约相对人、选择合同方式、决定合同内容、解释合同的自愿或自由。
3.权利义务公平对等在经济活动中,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相应义务,权利义务相对等。
4.诚实信用
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包括合同行为在内的民事活动时,应该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5.守法和维护社会公益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