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基础辅导第七章 第一节
第七章 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社区矫正法规与政策
一、 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和保障制度
(一) 适用范围
1、 被判处管制的
2、 被宣告缓刑的
3、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二) 职责分工
1、 司法行政机关:1)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2)检察院:对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3)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和重新犯罪的,及是依法处理
4)司法院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2、 社会工作者:在组织指导下参与工作
3、 其他部门:协助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三)保障制度
1、组织领导制度保障
2、运行保障
3、社区矫正人员权益保障
4、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保障
二、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交付接收及宣告
(一)交付接收
1、居住地接收:3日内书面告知并抄送同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3日后送达回执。
2、矫正对象报到:10日内报到,在3日内到提定的司法所接受矫正
(三) 宣告
1、 入矫宣告
2、 解矫宣告
三、社区矫正的实施
(一)小组、方案制订及档案
1、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矫正人员为女性的,应当有女性成员
2、方案: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
3、档案:同时留存执行档案副本
(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
1、报告义务:保外就医的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提交复查情况
2、禁止从事特定活动:
1)以违法为目的,设立后实施犯罪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金融活动
3)利用特定生产活动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活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未履行完毕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3、进入特定场所审批:
1)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2)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
3)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
3、 禁止接触特定人员(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
1) 不得接解被害人及其法这代理人、近亲属。
2) 不得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 不得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 不得接触同案犯
4、 外出审批
1) 离开居住地市、县的:7日以内的,报经司法所批准
超过7日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行行政机关批准
2) 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5、 变更居住地审批
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本人在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到
(四) 教育矫正及帮困扶助
1、 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每月不少于8小时
2、 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区服务,每月不少于8小时
3、 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4、 定期对其表现进行考核,实施分类管理
5、 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四、社区矫正警告、处罚及减刑
1、警告: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会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4)保外就医的,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进行就医以外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违法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2、处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法院禁止令的
3、撤销缓型、假释
1) 违反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2) 未按时报到或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
4)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4、 收监(15日内作出决定)
1) 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 擅自离开居住地,经警告拒不改正,或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3) 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4)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5) 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6)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7) 保证人丧失资格,又不能规定期限内提出新保证人的
5、 减刑
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送达法院后,在一个月内裁定,最多可延长一个月。
五、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1、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2、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
3、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4、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5、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6、协调有关部门为其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7、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
8、采取有利于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
六、进一步推进和完善社区矫正的政策措施
(一)主要任务:
1、全面落实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任务
2、要积极推进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3、要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4、要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5、进一步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二)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内容
1、引导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2、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
3、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4、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
5、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
6、进一步加强矫正小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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