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政策
我国矿产资源开采集约化、现代化程度偏低,需要优化结构、创新技术和加强管理。
我国在1985年颁布实施《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并发布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决定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方面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实行优惠政策,鼓励矿山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一是鼓励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中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应用成熟技术和高新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平。实行规模开发,提高集约化水平,淘汰落后、分散的采矿能力。依法清理关闭无证开采、污染环境、浪费资源、不具备安全办矿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矿山企业集团。继续支持和帮助非国有矿山企业的发展。
二是鼓励通过加强矿产资源集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山建设外部条件,利用高新技术,降低开发成本等措施,使经济可利用性差的资源加快转化为经济可利用的资源。
三是鼓励对矿产资源实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资源、替代资源和二次资源,扩大资源供应来源,降低生产成本;鼓励矿山企业开展“三废”(废渣、废气、废液)综合利用的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鼓励对废旧金属及二次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开发非传统矿产资源。
四是鼓励发展矿产品深加工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技术以及节能、节材、节水、降耗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推广利用洁净煤和煤层气,减少直接燃煤比重。发展新型金属、新型非金属及常规矿物原料的替代品,降低经济社会对常规矿物原料的依赖程度。
五是为逐步解决老矿山的资源接替问题,从政策上对因资源枯竭而难以为继的老矿山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针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点,制定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同时开展大型老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使部分老矿山摆脱资源枯竭的困境,延长其服务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