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
1、 管理框架: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投资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制订了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2、 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说明;对其组织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环评,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2)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① 重大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评价
② 轻度影响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专项评价
③ 对环境影响小,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可研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4)从事环评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5)目前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程序:
① 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② 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需要先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③ 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先报其预审
④ 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⑤ 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独立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等的编制而自成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