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5WTO 的基本原则
199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及其若干附件,是 WTO 各成员在制定国际贸易领域中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和措施时所必须遵循的一整 套规则。
(1)WTO 的主要协议的基本原则
WTO 的主要协议有: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这些协议主要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1)非歧视原则。非歧视原则,由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组成,是 WTO 的基石。 最惠国待遇保证各成员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国民待遇则保证出口国的产品和进口国的产品 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
“最惠国待遇”是指在货物贸易的关税、费用等方面,一成员给予其 他任一成员的优惠和好处,都须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国民待遇”是指在征收国内 税费和实施国内法规时,成员对进口产品和本国(或地区)产品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市场开放原则。WTO 倡导成员在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基础上,依其自身的经济状况及竞
争力,通过谈判不断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开放市场,实行贸易自由化。
3)公平贸易原则。WTO 禁止成员采用倾销或补贴等不公平贸易手段扰乱正常贸易的行为,并允许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的贸易补救措施,保证国际贸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
4)权利与义务平衡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 WTO 的最大特点。WTO 成员要履行 WTO 的义务,如遵守 WTO 的基本规则,履行承诺的减让义务,确保贸易政策法规的统一性和透明 度。
与此同时,WTO 成员也享受一系列 WTO 赋予的权利,如参与制定多边贸易规则;在贸易
伙伴不履行 WTO 义务、对本国(或地区)产业造成损失时,可提出磋商或诉诸 WTO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或在其他贸易领域获得相应补偿。
此外,WTO 成员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履行 WTO 义务时,可以向 WTO 申明理由,提出暂停或延期履行相关义务。
(2)货物贸易的主要规则
在货物贸易方面,WTO 的主要规则是关于关税和非关税措施的规则。WTO 就降低关税和承 诺不同产品的关税方面作了限制性规定。非关税措施不允许普遍使用。
例如,一成员方一般 不得禁止或限制货物的进口或出口。实施此类非关税措施有明确的前提条件,而且只能通过 规定的程序加以实施。
例如,一成员方可以提高产品的关税或实行数量限制,保护其国(地 区)内产业免受进口激增的冲击。若遇到国际收支困难,也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进口。在有关 协议中对采取上述行动的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为确保竞争机会的连续性,WTO 反对不公平的贸易做法,并提供了保护公平贸易的措施。
例如,若某成员方对其出口或生产进行补贴,或某公司通过不合理地降低产品价格进行倾销, 因此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方可以采取措施,抵销这些不公平贸易做法所带来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有时存在变相的贸易壁垒,比如对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定不必要的高标准,或者高估进口产品价值以征收不合理的高额关税,或用其他手段削弱进口产品的竞争能 力。
WTO 对于这些行为都规定了明确的防范措施。
(3)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
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即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应同时无条件地以不低于这样的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2)国民待遇,即一成员方对于来自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章 和管理等方面给予的待遇,不低于该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享受的待遇。
3)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其在承担义务的计划表中确定的期限、限制和条件。
并且规定各国在其做出市场准人承诺的服务部 门中,不能采用数量配额、垄断、要求测定经济需求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限制服务交 易或资产的总金额及服务提供的总产出量,限制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一具体 服务而需要雇佣的自然人的总数等不合理措施。
4)透明度方面,即每个成员方必须把影响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及其他决定、
规则和习惯做法,无论是中央或地方政府做出的,还是由非政府有权制定规章的机构做出的, 都应在生效前予以公布。而且,成员方须公布其签字参加的所有有关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国际协定。
对已公布的有关规定、法律等的修改,也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对于其他任 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决定通用措施和国际条约方面的特殊资料要求, 应及时给予答复。
同时,每个成员方都应设立一个或数个咨询机构,根据其他国家或地区的 要求,向其提供特殊资料,并履行通知义务。
为避免成员方在服务提供者的学历、职称、经验和技术水平等任职条件上附加限制,构
成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要求各成员方相互予以承认对方国家就教育程度、经验、符合资格条件所颁发的许可证及证明,并最终按国际统一准则加以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