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l.3 引导外商投资的主要政策
改革开放之后,为了促进招商引资,从 1979 年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以来,我国颁布了十几项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为适应我国加入 WTO 之后的新形 势,我国政府近几年全面调整、完善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世贸规则的统一、透明的对外经贸法律体系。
(1)外商投资的核准办法
2004 年 7 月颁布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把外商投资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随之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 年本)》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 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核准权限作了规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为使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结构优化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在 1995 年制定了《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之后根据经济发展的情况多次进行修订。《指 导目录》把外商投资划分为四类: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允许类。在《指导目录》上列
出 r 前三类目录,不在目录上的产业为允许类。
在我国加入 WTO 之后,2002 年修订的《指导目录》,扩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
一是鼓励类项目由 2000 年的 186 条增加到 262 条,限制类项目由 112 条减少到 75 条。
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公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
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
四是按照加人世贸组织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
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附件。
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 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人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
构升级。 七是把各类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防治环境污
染以及中国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而把技术水平落后、不利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
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 的项目列为“限制类”或“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表明中国在招商引资方面的政策取向符 合人类文明进步的方向和国际惯例。
2004 年,在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加速经济结构调
整的形势下,再次对 2002 年的《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应扩大对外开放和引进先进技术的需要,将国内急需发展的产业和产品增列为鼓
励类条目,或通过对原鼓励类条目进行修改,增加鼓励内容。例如增加和修改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大屏幕彩色投影显示器用关键件制造、L---醇生产、汽车电子装置制造、30 万 千瓦大型循环流化床(CFB)锅炉制造、只读类光盘复制等。
二是放宽外资准人范围,加快服务业对外开放步伐。例如首次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
行和电影制作列为对外开放领域。 三是适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防止部分行业的盲目和低水平投资。对已经出现盲目投资
的热点行业或产品,从鼓励外商投资目录中删除,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对部分出现投资过热倾向,但仍需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的行业或产品,提高标准,防止低水平 重复建设
例如,删除和修改原有鼓励类外商投资条目,包括宽厚板生产、镀锌板生产、废钢加工、氨纶生产、聚酯生产等。
(3)加入 WTO 之后的新法规
加入 WTO 之后,我国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是资本运营和 服务贸易领域。
1)在资本运营方面,主要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等等。这些行政法规的颁布,开辟了外资并 购的新局面,使我国的招商引资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2)为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积极、稳妥、有序地对外开放,修订或制定颁布了外商投资职业
介绍机构、电信、航空、道路运输、电影院、音像制品分销、工程设计机构、印刷、旅行社服务领域的行政法规,外商投资商业、外贸公司、建筑、会计事务等方面的法规也逐步得到 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