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章涉外经济政策
涉外经济包括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对外贸易等经济活动,本章的内容主要介绍上述几 个方面所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政策。
9.1 招商引资政策
9.1.1 我国招商引资的发展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招商引资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
巨大的贡献。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开放政策的不断扩大,外商投资的总体水平、规模逐渐扩大,而且外商对我国直接投资的形式和进入的领域也不断发生变化。
20 世纪 80 年代的招 商引资主要是面向海外中小企业,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90 年代是跨国公司开始大举进人 中国市场的阶段;进入 21 世纪,伴随着跨国公司的外商地区总部和研发中心开始大量进入我国。
到 2004 年底,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原 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等行业,外商以多种方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近 700 家,跨国公司在我国设 立地区总部已超过 30 家。
外商投资的方式由直接投资(包括现金、实物、工业产权)建厂向各种形式的并购扩展;外商投资项目由单独、单项投资向联合投资或地区配套投资开发转变;
外商投资领域由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向第三产业领域发展;外商投资地区开始向内地延伸, 形成了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地区多层次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更多 的是出于战略考虑来寻找商业机会和投资地域,政策优惠程度的吸引力相对减弱。
9.1.2 外商投资运作方式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地区)的投资者通过把资本直接投入中国境内进行生产或商业
经营,并在所投资的企业中拥有直接控制权和财产支配权的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结构 可以是股份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专利权、专有技术或其他权利投资等无形资产。
(1)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 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企业,被称为“三资企业”,即: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又称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
合营者)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我国的法律,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同我国的公 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法》,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的权力、 责任和义务按公司章程由投入的股份数额决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 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合作企业又称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合营者同中国合营者按照我国法律,依据合作双
方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在我国境内举办的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规定:合作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企业法人条件规定并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合作企业通常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或部分资金,外 国合作者提供技术、设备、全部或部分资金。
在合作企业中,合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根据股权决定,而是由合作合同规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 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等基本内容都必须在合作合同中 规定。
独资企业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或外资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依照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归外国投资者所 有,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外资企业不是外国投资企业本身,也不是外国投资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而是一个独立于外国企业 的经济实体,与外国投资企业的关系只能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而不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因此,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 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