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是国家为提高工程质量而行使的一种重要手段。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履行质量监督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进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主动到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