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物权制度
■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所有权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 担保物权享有 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郊区、自留山、宅基地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能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地表、地上、地下 分别设立。
■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 出让或者划拨 的方式。公共性质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 建设用地使用权 转让、互换、赠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 登记 ;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
■ 地役权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动产权利。
■ 土地上已设立相关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登记 ,需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合同的,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动产的物权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交付 。但船舶、汽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事解决的四种途径:和解、调节、仲裁、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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