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考点六: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实施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上报安全事故。
(4)自行完成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2)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考点七: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方案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高、地、深)
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考点八: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 事故等级的类型
注:等级划分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如造成3人死亡的事故应归为较大事故。
2.事故报告的时间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3)建设主管部门事故报告要求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当及时补报。
4.事故补报的要求
(1)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5.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级别管辖
1)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
2)重大:省级政府
3)较大:市级政府
4)一般:县级政府
(2)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考点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1.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根据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2.应急救援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应急救援预案应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
5.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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