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担保制度
■ 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定无效;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未必有效)。
■ 应以 书面形式 订立保证合同。保证期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 下列组人不能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2)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 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 债权人的书面同意 ;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 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现金支票。
■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 优先受偿。
■ 下列财产不能抵押:(1)土地所有权;(2)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3)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5)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其他。
■ 下列财产抵押时,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1)建筑物或土地附着物;(2)建筑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4)在建的建筑。
■ 下列财产抵押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建造中的船舶飞机。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 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不能使用不动产】
■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并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优先受偿。
■ 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债权人有留置权。
■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收回。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能超过总标的物的20%,超出部分算预付款)
■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量由当事人约定,单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要式合同)
建筑工程保险制度
■ 保险合同是指 投保人和保险人 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履行中还会涉及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 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 人身保险合同以认得寿命和身体作为标的。保险人对 人身保险 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同时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则应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别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 建设工程保险种类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应由 发包人投保。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范围:(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分包商;(3)技术顾问。 保险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收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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