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0年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川人社职称〔2020〕4号)相关文件精神和评审规定,现就开展2020年全省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及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且在统计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的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二)评审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川统计〔2019〕51号)相关要求评审。
二、评审工作程序
(一)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办公室、四川省统计局职称改革办公室均设在四川省统计局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日常工作。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由四川省统计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统计局职改办负责组建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委员会。
(二)按照有关规定,省统计局职改办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市(州)人社职改或主管部门审查、四川省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办公室复审、正高级统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备案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遵循统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把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首位,对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知识、业绩成果和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正高级统计师评审环节,将采取通报情况、宣布纪律、论文答辩、主审介绍、集体讨论、无记名票决的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统计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申报。
三、参评材料
申报人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必须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三)申报人身份证、最高学历证书、高级统计师资格证书、非公务员(含参公人员)身份证明等的复印件。
(四)单位综合推荐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被推荐者参加工作以来,或者担任高级统计师以来,其政治素质、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等。单位综合推荐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申报人近五年来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工作总结。
(六)申报人所在单位的公示材料,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按照《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申报人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和人社部门规定的2020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评审材料申报时间截止前)。由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无需提供纸质证明,专业科目学习应提供2018年以来的学习证明。
(八)申报人在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应具备下列第一、二、三项中的各1项条件:
第一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业务工作项目
1.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2.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大中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5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展3次以上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包括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二项:主持或者作为主要参加者,取得统计工作业绩成果
1.提供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2.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3.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4.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5.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6.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完成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效果显著(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第三项: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应用价值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研究成果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经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2.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相关著作或译作(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3.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4.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5.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每篇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6.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上述三项条件中有关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奖项的要求,是指颁布奖项或者作出奖励决定单位的级别。)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13份,其中2份为原件(即加盖有鲜章的材料),其余11份可以为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原件审查人须在材料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
四、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二)获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奖励(限前3名)。
(三)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五、评审须知
(一)申报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二)不得申报或者须延迟申报的有关情形:
1.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2.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4.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不得申报。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的要求。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四)考核。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六、参评材料报送
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一律按照属地原则交市(州)统计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于2020年8月20日前报送四川省统计学会(四川省统计局科研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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