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2018〕13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体系,加强统计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从事统计专业技术工作,具有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岗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
第三条 职称名称
统计系列正高级职称的名称为正高级统计师。
第四条 评审方式
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由四川省统计局职称改革办公室承担,实行专家评审的方式,通过评审方可取得正高级统计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模范执行《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统计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成绩突出。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廉洁从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六条 不得或者延迟申报情形
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者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三)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违反《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职期间,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和我省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在统计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
第十条 工作经历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从事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统计数据搜集(整理)等统计专业工作连续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组织实施大中型国情国力调查2次以上,或组织制定市(厅)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组织实施大中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研究,或完成5项以上市(厅)级科研课题研究,并已结题验收。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开展3次以上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包括市(厅)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十一条 工作业绩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做出了较大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并在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供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市(厅)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二)提供高质量的统计服务。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撰写的统计分析、行业分析等研究报告为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咨询建议,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2次以上;或为解决统计工作重大疑难问题,其统计研究成果和应用、政策性意见建议等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纳3次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三)人才培养和引领示范作用。在统计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五)在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六)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完成统计分析报告5篇以上,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决策服务,效果显著(须附具体业绩成果说明)。
第十二条 研究成果
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职称的人员,应精通统计、经济等相关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知国内外统计发展最新动态,对统计专业技术理论某一方面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在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统计、经济相关专业课题、项目或研究成果转化工作,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效益;或主持单位统计管理工作期间,统计管理工作成效显著,其经验在全国、全省或者行业内得到示范和推广。
(二)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统计、经济相关著作或译作(本人独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1部以上。
(三)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
(四)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经济等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1篇),或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2篇)。
(五)在组织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期间形成不同年份的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的代表性报告5篇(每篇报告字数不少于2000字,需经单位审核盖章)。
(六)其他能体现申报人员主要学术贡献、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具有社会经济意义的研究成果(须附具体成果说明)。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取得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点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二)获省(部)级专业成果一等奖奖励(限前3名)。
(三)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四)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专业著作、译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著作、译作;“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是指:在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上能查到的专业学术期刊。国家级或者省级内部刊物是指党中央、国务院或者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内部刊物。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关“从事统计工作”的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评审当年度12月31日前;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条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内容、条款与国家、省有关职称管理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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