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职办〔2017〕39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正高级统计师须精通统计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统计专业软件,国内外统计及相关专业的前沿理论及研究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工作制度;在国家或自治区统计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能够对本部门或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做出统计分析和预测,并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改革意见;能够独立承担或主持完成统计科学理论研究;公开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统计论文、著作或统计分析报告;具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中、高级统计师工作的能力;坚持依法统计、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区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模范执行《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自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违反《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受处分者、受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及具体负责人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企业或县级以下单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10年以上。
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统计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统计科研、统计出版、统计教育、统计信息技术等统计专业工作5年以上,成绩显著者。
二、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组织制定市级以上统计方法制度、统计调查方案3项以上,从事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统计核算和统计分析研究工作5年以上。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3次或大中型企业、相当规模的事业单位的大型统计调查工作5次以上。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出版统计资料汇编、年鉴等年度统计成果类书籍5本以上。
五、主持制定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参与制定2项以上国家或省级下达的社会、经济、统计科研课题研究项目,已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课题为前5位参与者,省级课题为前3位参与者。
六、主持大型统计活动的策划、组织和举办等工作。近3年每年主持1次省(部)级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省(部)级以上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三等奖2项以上或市(厅)级研究成果奖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
二、在组织指导本单位、本行业统计工作中,业绩突出,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先进集体中的先进个人1次以上或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2次以上。
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被评为市(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工作者1次以上。
三、作为主要骨干,组织实施国家布置的大型普查项目,取得较好效果,获得省(部)级先进个人2次以上或市(厅)级先进个人3次以上的奖励。
四、作为主要骨干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在国家专业评比获三等奖以上1篇以上或全区专业评比获二等奖以上3篇以上。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被市级以上政府采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骨干完成的市(厅)级以上统计专业课题或研究成果及成果转化,在全国或全区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取得较显著的效益。
七、在国家级(或省(部)级)高层次有影响的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发表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2次(或4次)以上,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出具会议材料证明)
八、主持大中型企业统计业务工作,组织实施或主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实施效果显著。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第一作者在国内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二、独著或作为主要编著者公开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统计或者相近专业著作(译著)2部以上;或者编写已投入使用的统计或者相关专业书籍2部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的书籍、著作,不能作为研究成果);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2部以上。
三、在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1篇),以及在省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统计或相近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至少2篇)。
四、县级以下单位的申报人员,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国内专业期刊上发表统计及相近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荣誉或专家称号。
二、在统计工作岗位上,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专家等荣誉称号。
三、作为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主持统计方面国家重大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重大课题2项以上,课题成果具有开拓性和创新性,并结题验收,课题成果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可申报正高级统计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二、由自治区职改办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自治区统计系列职改办负责全区统计系列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日常工作。
三、评审工作实行评审、答辩相结合的考评办法。申报正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依据之一。
四、本评审条件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现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统计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五、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主持”是指统计部门或分管统计业务的负责人(不包括党政主要领导人)和负责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全面工作,承担主要责任并解决重要关键问题。
(三)“主要骨干”是指普查、科研、调查项目设计、实施、培训等具体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或主编、主要执笔人及数据资料收集编辑者(限作者前3名)。
(四)“主要编著者”:指参与写作的主编、副主编、排名前三名的著者或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达到全书三分之一的执笔人。
(五)“大中型企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六)“专业刊物”:是指有“CN”刊号、“ISSN”刊号的专业刊物;“中文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计量与社科评价研究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列出的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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