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审查
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的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意见。初步审查完毕后,承办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由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进行终审的时间为二十日,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算。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不能在二十日内审查完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审查期限再延长十日,但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决定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做出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
一般来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都应当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则无需再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可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二)证书的使用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三)继续教育
统计从业资格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提高其统计法律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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