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劳动统计
1.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私营业主、个体户主、私营企业雇工和个体户帮工、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农村从业人员等。
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各单位在计算从业人员时按“谁支付劳动报酬谁统计”原则进行统计。只要是本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都应统计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
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或劳动报酬,即应统计为本单位人员;对于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等人员,从其离开单位之日起,即不再统计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对于调往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已经在本单位领取当月工资,则其人数应该由原所在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工资之日起统计。
月平均人数=报告月每天实有人数之和/报告月日历天数(对于变动较小的单位,月平均人数可以简便计算为: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之各除以2)
季平均人数=报告季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3
年平均人数=报告年内各月平均人数之和/12或=全年4个季度的平均人数之和/4
上期末人数+本期增加人数-本期减少人数=本期人数
3.就业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列为就业人员:
一是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调查周内从事了1小时以上(含1小时)的劳动;二是由于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调查周内暂时处于未工作状态,但有工作单位或场所。
失业人员:在城镇劳动力调查中对城镇16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列为失业人员:
一是在调查周内未从事为取得报酬或经营利润的劳动,也没有处于就业定义中的暂时未工作状态;二是在某一特定期间内采取了某种方式寻找工作;三是当前如有工作机会可以在一个特定期间内应聘就业或从事自营职业.
失业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并列为反映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指标.
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人员/(城镇就业人员+城镇失业人员)*100%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从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
工资总额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
平均工资=报告期工资总额/报告期平均人数
平均实际工资=报告期平均工资/报告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报告期平均工资指数/报告期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劳动统计报表采用的是全面调查的方法,<劳动力调查>是以居民户为统计调查单位的抽样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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