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
按照现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这是《统计法》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上报义务的规定,同时《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对调查对象不履行如上法律义务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有义务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机关所进行的执法检查。
二、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004年10月13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涉外调查项目的管理,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涉外调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的规定,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是统计执法检查的检查事项之一。因此,在我国境内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也是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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