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员
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充实统计执法检查人员,是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组织保证。
一、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是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二、统计执法检查员
统计执法检查员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统计执法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
三、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责
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统计方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违法案件;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此外,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根据我国统计执法检查的实践,统计执法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统计法律咨询服务;
(二)检查统计法的实施情况,对揭发、检举和控告的有关统计违法行为的材料和线索,依法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在统计法制建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工作,并根据受权承担本部门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
(五)完成上级机关下达的其他任务。
四、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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