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统计调查方法
一、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1994年7月20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1996年5月15日和2009年6月27日,先后两次修订的《统计法》均以法律形式对统计调查方法进行了规定,肯定了统计调查方法的改革成果。统计实践证明,周期性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查、重点调查及行政记录,都是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统计调查方法。
二、统计调查方法
(一)周期性普查
周期性普查即根据事先确定的周期(5年或10年),通过逐个调查各个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点上或一定时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情况,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的提供反映国情的国力的统计数据的调查方法。实践证明,通过周期性普查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但是普查的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可能年年搞,只能每隔若干年进行一次。
(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三)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重点调查是在全体调查对象中选择部分重点单位进行调查,因而所取得的统计数据基本能够反映社会经济现象发展变化的基本趋势。
(四)行政记录
行政记录是指行政部门为实现管理、控制和服务等目的,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收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对利用行政记录可以获得的统计资料,不要再通过其他统计调查方法获取,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上述统计调查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依照《统计法》第十六条规定,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以有效发挥各类统计调查方法的总体优势,不断完善统计调查方法,提高我国统计的科学性。
鉴于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性强,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为此,《统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以保障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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