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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级统计师重难点整理:统计法规_第2页

来源:考试网  [2017年8月14日]  【

  18、 ①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可以由国统局制定,或由国统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②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统一领导;③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部门领导审批,报国统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④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报国统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统计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19、 在查出统计违法案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这五个基本要求相辅相成、互相联系、缺一不可。其中,事实清楚是定性处理的基础,证据确凿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定性准确是正确处理的关键,处理恰当是办案的结果和目的,程序合法是处理恰当的前提保证。

  20、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其中,处理又包含:①案件审理;②处罚事先告知;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④听证;⑤做出处理决定;⑥处罚决定送达;⑦处罚决定执行。

  2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据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2、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发生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

  23、 统计执法检查对象:①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②依法组织试试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③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24、 统计行政处罚是统计法律责任中一种主要的行政制裁方式,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25、 统计行政处分: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责任负责人位于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处分的对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其负责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危机行为的个人。

  2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①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②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③伪造、篡改统计资料;④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⑤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27、 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统计违法行为罚款5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20万以下;个体工商户罚款1万元以下。或者罚款违法所得的1-3倍,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28、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统局联合制定的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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