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从业资格证《统计法基础知识》知识点(六)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基本定义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将家庭总收入扣除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支出之后,按照居民家庭人口平均的收入水平。其中,家庭总收入是指该家庭中生活在一起的所有家庭人员在调查期内得到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之和,不包括出售财产收入和借贷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志着居民的购买力,用以衡量城镇居民收入水平。
(二)统计方法
全国和各省(区、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国家统计局依据各级国家调查队直接上报的原始数据,进行超级加权汇总而获得。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交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具体方法是:
一是确定记账户。
二是确定调查户权数。同一类市县各调查户权数相同。
三是计算每一记账户的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口数。
四是国家统计局计算全国和省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调查户权数)/(∑城镇居民家庭人口数×调查户权数)
(三)资料来源
国家统计局制定《城镇住户调查方案》,逐级对各级国家调查队进行培训,由市(县)级调查队向抽中的记账户发放日记账本,记账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在每月规定的收账日,调查员收集所负责的记账户的记账本并将新的记账本发给记账户。对收回的记账本,调查员逐项进行整理、编码、初审、录入,市(县)级调查队将记账户原始数据资料报送到本省国家调查总队。各国家调查总队确认数据无误后,将本省全部记账户原始资料上报国家统计局。
(四)数据公布
国家统计局公布全国及分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每季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