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领会)
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
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对审判机关来说,它确定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统计行政案件的具体分工,明确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第二,对于当事人来说,是发生争议后到哪一级的哪一个法院去起诉或应诉的问题。
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3种情况:
1.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
重点调查
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一部分对全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重点单位进行调查。
重点单位:在数量上集中于少数单位,而这些少数单位的标志值之和在总体中又占绝对优势的情况。
全面调查
概念:全面调查是对构成调查对象总体的所有单位一一进行的调查,能够掌握比较全面、完整的统计资料,了解总体单位的全貌。
实施步骤:自上而下逐步布置,由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
合法统计调查表的要求: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即根据概率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出部分样本单位进行统计调查,获取样本单位数据,并据以推断总体情况的调查方法。经常性抽样调查具有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等特点。在我国已有相当部分的统计调查项目,如农产品产量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都是通过抽样调查方法取得统计数据的。
普查
普查是专门组织一次性的全面调查,用来调查属于一定时点或时期内的社会经济现象的总量。它适用于搜集某些不能或不适宜于定期的全面统计报表搜集的统计资料,以摸清重大的国情、国力。
经济普查:每隔5年进行一次的逢3和8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的,逢0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的,逢6
组织方式:一是组织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直接进行登记;二是向普查对象发送普查表,由其进行填报。
统计标准的分类
统计标准分为,国家统计标准、部门统计标准、其他统计标准。
1.国家统计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2.部门统计标准,是在本部门范围内强制执行的统计标准。
3.其他统计标准,是在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门标准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基本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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