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备案。
1.核定程序,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得到的统计资料的公布,分别由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
2.审批程序
《统计法》和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统计资料的公布须经过审批。
首先,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绝密的,全国性的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机密的,全国性,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的,由地方政府批准。秘密的,有该机密单位批准,综合性的报统计局备案。
其次,非秘密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以法定形式公布。
3.备案程序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报国家统计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一)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
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
(二)保管统计资料的机构和职责
1.报告统计资料的机构
政府统计机构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保管。
国家统计局设立了统计资料管理中心,国务院各部门统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也设立了保管统计资料的专门机构或配备了专门人员。
2.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首先,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其次,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得受损。
再次,按照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最后,按照规定,将具有档案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
(三)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保管统计资料的方式和方法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对统计资料予以保管。
一是对于传统的统计资料,即纸介质的统计资料的保管的方法和环境有了改善。纸张、温度、湿度;
二是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电子存储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