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取消“统计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决定取消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我省从即日起予以取消,全省各级统计部门不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统计从业资格”。
特此公告
陕西省统计局
2016年3月11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设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决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决定取消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我省从即日起予以取消,全省各级统计部门不再实施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统计从业资格”。
特此公告
陕西省统计局
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