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一节 教师法律法规概述
ü 教育法的体系
教育法的六个层次:
1) 宪法中的有关教育条款
2) 教育基本法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 教育单行法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
4) 教育行政法规 (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发布)
5) 地方性的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党委会等制定 )
6) 教育章程
ü 教育法的原则
1.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
2. 坚持全面发展的教育基本方针,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3. 确立不同主体的责任,维护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ü 教育法的功能
1. 规范功能
2. 标准功能
3. 预示功能
4. 强制功能
ü 教育法律救济的措施 (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1. 行政途径
2. 司法途径
3. 仲裁途径
4. 调解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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