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题]某县要修水电站,县政府下发文件要求每个公职人员都要参加电站集资。某镇幼儿园领导按照文件要求,在领工资之前,从每位教职工的工资中分别扣除了文件规定上交的集资款。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园长办事积极果断,工作能力强
B.侵犯了教职工的获取劳动报酬权
C.违反了国家要求的不得对学校和教师乱摊派的规定
D.侵犯了教职工的个人财产自主权
[答案]A
[解析]是否参加集资是教师的个人行为.学校及相关行政部门不能强行要求、进行摊派,这侵犯了教师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其个人财产权,而且也违反国家对于禁止“乱摊派”的规定。选项B、C、D均正确,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单选题]某幼儿园在为中班幼儿过集体生日时.拍了一组照片,效果相当好。一家蛋糕店老板恰好看到了这些照片,选了两张准备做宣传广告用。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这样的宣传有益无害,因此不必征得任何人的同意
B.只要幼儿同同意使用这些照片.就不存在侵权之嫌
C.使用幼儿照片须征得幼儿家长的同意
D.使用幼儿照片须征得幼儿本人的同意
[答案]C
[解析]肖像权是公民自己使用和同意或禁止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也应该受到保护。《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幼儿园的幼儿属于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权利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一般为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在本事件中,使用幼儿照片须征得幼儿家长的同意。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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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选题]任何人不得在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等地方()。
A.吸烟
B.聊天
C.停留
D.打闹
[答案]A
[解析]《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
4[.单选题]刘迪,6岁,在北京某幼儿园学习绘画数年。某年夏天,某机构组织儿童绘画展,刘迪的画被选中参展并获得一等奖,得奖金5000元。此时刘迪父母已离异,其母张某为刘迪的监护人,刘迪之父每月给刘迪1000元抚养费。奖金应归谁所有?()
A.刘母
B.刘父
C.幼儿园
D.刘迪
[答案]D
[解析]得奖是纯获利的行为,无论刘迪是否成年,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都有权获得发给其的奖金。其母作为监护人,对其财产只有监护权,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财产;其财产权更不会因为其父母已离婚而发生变化。
5[.单选题]杜某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上学期间,因与小朋友潘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打伤,潘某花去医药费近万元。这一损失应由谁负责?()
A.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负连带责任
B.杜某承担,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C.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负连带责任
D.幼儿园承担,如果杜某有过错,杜某应当给予适当的赔偿
[答案]B
[解析]《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本题中杜某是其儿子的监护人,其儿子将潘某打伤的损失应由杜某负责予以赔偿,对于幼儿园的过错,题干中并未说明,如果幼儿园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单选题]小明的爸爸因小明在幼儿园中与其他小朋友打架,将小明毒打一顿,致使小明住院治疗一个星期。小明爸爸的行为是()。
A.侵犯小明生命健康权的违法行为
B.对小明负责任的合法行为
C.侵犯小明人身自由的行为
D.纯属家庭私事,别人无权过问
[答案]A
[解析]《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小明父亲的做法明显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侵犯了小明生命健康权。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简答题]1、段老师是某幼儿园大班班主任。有一天,段老师班上的孩子晓光在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结果晓光扔石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段老师批评了晓光,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作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晓光的家长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晓光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晓光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晓光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 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请谈谈你的看法。
正确答案:段老师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晓光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晓光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而且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简答题]2、某报报道:湖南省湘潭市一位幼儿家长李先生写信说,他的孩子在幼儿园被保育员体罚,脸上和身上都有明显伤痕,而且被弄得大小便失禁。他向幼儿园投诉,对方虽然道了歉,但态度很不诚恳。李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名叫小浩(化名),3月4曰进入湘潭某幼儿园,这是当地一家十分有名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比一般幼儿园高,被人们称为“贵族幼儿园”。李先生在信中写道:“小浩入园的头两周,虽有些不适应,但未感觉有太大变化。第三周起,我们逐渐发现孩子回家后时而埋头不语、时而大喊大叫,一提幼儿园就恐惧万分,对任何人都不理不睬,并且大小便失禁。4月9日,我们去幼儿园看孩子,发现孩子两边脸颊各紫了一大块。4月12日,我们到幼儿园接孩子,小浩脸上伤痕依旧。恰此时孩子要小便,我帮他脱下裤子,竟发现大腿两边各有几块青紫,更令人触目惊心的是,其中有一处很深的、特别显眼的指甲印……” 请谈谈如何看待教师的体罚行为?
正确答案:体罚是指教师的行为造成幼儿人体损害的一种行为。广义的体罚还包括变相体罚,如罚蹲下起立、罚站、罚跪等。教师体罚幼儿园幼儿,无论从良心、道德还是法律上来讲,都是不允许的。 教师因故意行为造成幼儿伤害的,法律也有相应的责任规定。《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幼儿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惩罚事件不仅对幼儿的身体有伤害,同时也伤害了他们的心理,幼儿的家长有权利通过法律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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