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通知
粤教继函〔2017〕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定期注册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教师厅〔2015〕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6〕2号)要求,我省2017年下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首次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为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教师资格证书摸底和规范工作(7月中旬-10月下旬)。
各地要对属于定期注册范围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情况进行摸底,包括有无教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证书信息是否正确、任教学科和认定机构是否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有对应选项等。证书遗失或损毁的,需按规定办理证书补发换发;证书信息有误的,需办理信息更正或换发证书;任教学科和认定机构在信息系统中无对应选项的,需上报任教学科名称和机构曾用名称,具体处理方法参见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教资字〔2016〕2号)。
(二)网上报名(11月1日-11月15日)。
各学校要组织参加定期注册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网址:http://www.jszg.edu.cn)填报定期注册数据。
首次定期注册合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岗教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义务,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申请首次注册前一年度师德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5.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三)现场确认(11月2日-11月17日)。
已完成网上报名的教师需到定期注册确认点进行确认。各试点市、县(区)教育局要按照“相对集中、就近便利”的原则,设置若干确认点,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本校教师到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首次定期注册确认须提交如下材料:
1.《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2.《教师资格证书》;
3.与教育行政部门或任教学校签订的有效聘用合同;
4.任教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5.最近一年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四)初审和公示(11月3日-11月27日)。
定期注册初审机构(区、县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确认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学校内公示7天。
(五)复核(11月29日-12月10日)。
定期注册复核机构(地级市教育局)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初审的申请进行复核。
(六)终审(12月13日-12月20日)。
定期注册终审机构(省教育厅)对已完成定期注册复核的申请进行终审。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教师注册。
(二)各地要制订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合理安排工作流程;提前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系统技术员培训工作。
(三)各地要合理安排好本地定期注册工作进度,科学安排每次参加定期注册的学校和人数。各地首次定期注册工作分四年(2017-2020)进行,原则上每年完成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四)各地要在暑假放假前,将2017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要求和安排,及时通知到本次定期注册范围的每位教师,并督促做好定期注册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各认定机构在9月25日前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证书补发换发申报工作。
(五)各地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组织好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初审及复核等工作,认真核对注册人员提供的材料,严格依法注册。对在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法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 6月28日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