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2017年下半年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7年下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青海省户籍,或人事关系在青海省(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聘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青海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取得青海省考试管理中心颁发的《青海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省考人员);
3.2016年前(不含2016年)已入学的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类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3.具备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4.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者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5.师范类毕业生无需参加考试,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次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二、认定机构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网上申报
1.申请者于9月20日至9月28日法定工作日7:00-24:00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其中,国考人员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省考人员和师范类毕业生点击“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按照网站提示进行网上注册和申请。
2.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的学段学科一致;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3.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教师资格申请信息,并上传电子照片(宽114像素、高156像素,大小不超过20KB,背景为淡蓝色、红色或白色,类型为JPG格式的近期正面彩色免冠照片),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根据认定机构在网上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组织的体检。其中,省考人员还须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具体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三)颁发证书
各认定机构于11月3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12月20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现予公告。
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
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0971-6312533
西宁市教育局 0971-4393017
海东市教育局 0972-8611713
海北州教育局 0970-8642694
海西州教育局 0977-8222150
海南州教育局 0974-8510523
黄南州教育局 0973-8726908
玉树州教育局 0976-8826865
果洛州教育局 0975-8383595
青海省教育厅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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