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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吉林省教育厅  [ 2016年04月29日 ]  【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教师字[2014]28号)工作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7.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四、信息系统开放时间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注:5月28日至6月12日期间系统关闭),其中网报时间为5月4日至2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15日至27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2月10日(注:10月1日至9日期间系统关闭),其中网报时间为10月10日至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0日至30日。信息系统在法定工作日8:30—

  17:30期间开放,各级认定机构需在网报开始前设置好本机构工作安排,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调整现场确认受理时间,在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注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便于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后续事项。

  五、认定流程

  1.网上申报

  申请人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 ,国考合格人员选择“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申请任教学科时须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学科(专业)一致。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不填写学科;申请小学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学科一致;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的,应与笔试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与面试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一致。

  按照《考试方案(试行)》规定,2014年及之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可持毕业证书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此类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教师资格申请报名注册及后续查询。

  2.现场确认

  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现场确认时须提交的材料如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由所在学校教务部门出具包含在读期间全部所学课程的学业成绩单作为可毕业证明;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国考合格人员提供教育部考试中心核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自2016年起不再统一发放《合格证明》,改由申请人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下载打印);

  (8) 社会人员出具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工作单位(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9)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如师范类专业教育实习材料、学历认证报告等。

  申请人员提供以上材料复印件时应依序装订成册。

  3.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内作出认定结论。认定合格人员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六、有关要求

  1.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落实USB-Key专人专用制度,加强对认定用户和确认用户等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教育,严肃查处违规操作行为,严把教师入口关,维护教师资格制度的严肃性。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信息录入、编号生成和数据下载工作,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重要材料进行存档保管。在打印证书前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认定条件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要及时撤销其证书编号。对已转为历史数据的错误认定信息,要填写《认定历史数据删除申请表》上报省级管理机构申请删除。

  2. 春季认定工作中,高校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统一组织,向学校所在地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州)认定机构要与本地区各高校密切合作,合理安排广大高校应届毕业生的申请受理工作。要加强对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管理,对学校培养资质、师范专业设置和毕业生成绩单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高认定工作质量。

  3. 各地区本批次认定工作结束后,由市(州)级认定机构统一向省级管理机构提出证书征订申请。各级认定机构要做好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发和换发工作,做好登报挂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等纸质材料存档,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的“证书补发换发管理”模块中进行登记,以此作为向国家申领补发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数量的依据。为与各市(州)春秋两季领证时间保持一致,信息系统中的证书补发换发统计时间统一按照春季1月1日-6月15日,秋季7月1日-12月15日执行,各认定机构需在此期间进行补发换发信息登记。

  七、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

  按照我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工作部署,下半年将继续在部分地区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除已进入试点的通化地区、梅河口市、辽源(市区)以外,2016年新增安排辽源地区其余县(市)及白山(市区)、白城(市区)进入试点,试点工作按照《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政策

  1.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参照人社部、卫生部《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另需增加《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相关项目。

  2. 2014年及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如申请对应所学专业以外的其他种类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

  3. 2016年招聘的特岗教师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需在3年服务期内自行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4. 经过省教育厅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其学历可作为在省内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的合格学历,其他中专毕业不能作为合格学历,需要获得专科及以上学历后方可申请。详见《关于公布中等职业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办学条件评估结果的通知》(吉教师字[2015]29号)。

  吉林省教育厅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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