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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来源:泰州市教育局  [ 2020年07月02日 ]  【
内 容 摘 要
2020年泰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7月1日至8月20日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函[2020]12号)文件精神。我市原定2020年上半年的认定工作与下半年认定工作合并开展,现将泰州市2020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范围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并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的人员,属于我市认定受理范围:

  1.具有泰州市户籍;

  2.在泰州市居住,并持有有效的泰州市居住证;

  3.在泰州市内普通高校(含分校区)全日制就读(2020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根据个人情况自行选择);

  4.驻泰州市部队现役军人或武警;

  5.持泰州市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或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泰州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港澳台居民。

  二、认定基本条件

  在泰州市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曾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体检标准和操作规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9 号)、《省教育厅关于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苏教人〔2010〕14号)和《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执行。

  (三)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其中具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的师范生可申请认定与其所学学段相一致的幼儿园或小学教师资格);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或者其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上述所有资格种类的学历要求均为“毕业”,“结业证”“肄业证”均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学历要求。

  (四)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年满五十周岁的申请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对普通话证书不作要求。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科和学段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三、认定受理机构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我市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泰州市教育局认定。

  四、认定时间安排

  我市2020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网报时间确定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20日。现场确认及体检时间安排等由我市各县级认定机构确定并于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请申请人及时关注相关认定机构发布的教师资格认定信息。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

  (二)我市各认定机构在受理申请期限(即现场确认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认定结果见各认定机构官方网站(网址详见附件)。请及时关注,不再另行告知。符合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三)请申请人按认定机构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体检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予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四)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均属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一经查实,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作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五)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我市各县级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

  附件:泰州市各认定机构基本信息.doc

  泰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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