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 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安排和部 署,现就我市 2020 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 师法》等法律法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 生,为人师表,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
2.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包括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 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⑥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 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
1.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 号), 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 已受聘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或特殊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 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申请 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5.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 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小学全科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 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应在株洲市行政区域内。
1.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 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 号), 将符合认定条件的港澳台人员纳入了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受理范围,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 已受聘于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学生教学辅导工作岗位人员或特殊教育专业毕业人员, 具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持有《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核定的残疾种类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含听力合并言语残疾)、言语残疾之一,可以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3.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应届毕业生在教师资格 认定机构作出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前应取得毕业证书。
4. 申请人应当参加相关考试、测试,并达到相应要求。申请 认定高中(中专)及以下教师资格的,应当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 考试,获得合格证书,且合格证明在有效期内。
5. 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 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教师资格、小学全科教师资格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普通话应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确定任教学科须与报考专业相同。
(1) 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 并上传近期免冠一寸电子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 大于 200K,与粘贴在资格证书上的照片同版)。
(2) 网上申报的时间为:
春季批次:6 月 10 日-6 月 24 日;
秋季批次:10 月 15 日-10 月 30 日。
2.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统一按照《湖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见附件4)内容进行。凡在株洲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持身份证和体检表自行选择到株洲市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由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栏目中自行下载(A3 纸张正反两页打印),体检表上应粘贴近期免冠照片,并清晰标注体检合格字样并加盖体检医院体检专用章。体检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到现场确认时间结束止。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体检医院由各县区(市)教 育局指定。
3. 现场确认
(1) 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现场确认时间:
春季批次为 6 月 29 日-7 月 3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5:00-18:00。
秋季批次为 11 月 2 日-6 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17:30。
现场确认地点: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 537 号)一楼教育阳光服务中心大厅。
(1) 申请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
初中及以下教师资格的认定由申请人户籍或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县区(市)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地点和确认时间由相关区县(市)教育局指定,并通过官方网站或其 他方式提前向社会公布。
(2) 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①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 2 份(申请人在教师资格网报系统界面下载并用 A4 纸打印,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格式要求上传)。
②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
③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提交所在学校 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
④一张一寸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白底证件照,与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申报上传的照片一致,照片背面写上认定申请表上的报名 号、姓名和身份证后四位数字。
⑤学历证书。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 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当年体格 检查合格证明。
⑧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颁发的相应教师资格种类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只能申请直接认定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 近任教学科的教师资格,且须提交就读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 明、毕业生名册、入学录取名册及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否则,需要参加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明。
注:申请人在进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时,所需材料凡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校验通过的,不再提交纸质材料。 纸质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国考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等级测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校验不通过及其它系统暂无法校验的材料则需提供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 专家审查
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认真审 查,并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 颁发证书
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申请人领取证书可自行选择邮政速递或者现场领证方式。邮政速递方式:申请人在现场确认时填写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邮政速递送达,货到付款。现场领证方式:领取地点为 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南路 537 号)三楼教师工作科301 室。具体领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其他事项
1.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认定机构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申请 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2. 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 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 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3. 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原件。如有需要,申请人可提前通过认定机构向湖南省教 师资格中心申请开具相关函件。
4. 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 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5. 补办教师资格证的说明。如需要补办教师资格证,须下载 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A4 纸张打印,内容见附件 1),证书所载信息不完全或者错误的须下载填写《湖南省教师资格证书信息更正备案表》(A4 纸张打印,内容见附件 2),并持原存档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毕业证、身份证到教师资 格认定机构(提前电话预约办理时间)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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