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海南省教育厅2020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海南上半年教师资格证认定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认定条件要求如下:
认定对象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在我省认定的人员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海南省的人员;
(二)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区、市)户籍人员;
(三)确认时间内,在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读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及在读研究生;
(四)持有海南省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在海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五)驻琼部队现役军人(含现役武警)。
认定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依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1.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 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依据《海南省实施〈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 申请普通话和语音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2. 申请任教学科为语文和对外汉语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3. 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申请人应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需按照《海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有关要求,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省内注册的体检中心(医院)体检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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