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驻邕各高校,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二层机构,各位申报人员:
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细则(试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教教师〔2020〕10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工作部署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做好我市2020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范围
在我市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具有南宁市户籍。
(二)持有南宁市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南宁市范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0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四)持南宁市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南宁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在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
(五)驻地在南宁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机构和权限
南宁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各县(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高新区、经开区设立教师资格认定确认点。
三、认定时间、地址
(一)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
2020年6月11日-7月20日。
(二)现场确认时间及地址
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艺术学院、南宁师范大学、南宁师范大学师园学院、广西体育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广西教育学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南宁市第四职业技术学校2020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硕士研究生除外,下同)申请认定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现场确认材料由就读学校统一收取,并于2020年7月8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现场确认材料交到南宁市民中心。以上高校2020年在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由学校与辖区教育局联系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时间和地点。
2.其他申请人直接到现场确认点提交认定材料。
(1)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为避免出现人员过多聚集,防止出现流动性交叉感染风险,本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工作实行网上预约方式申请办理。申请人需通过“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预约,按预约时间提前10分钟到现场自助取号机领取预约号,确认预约,逾期不取,将取消本次预约资格,同一个人,一天内只能预约一次。(预约流程:关注“南宁市民中心”微信公众号-微信大厅-微信预约-预约登记-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文教卫生科-教师资格认定-选择预约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2020年7月13日至7月24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现场确认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六楼文教卫生科办事窗口。
(2)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现场确认时间及地址由县(区)、开发区教育局或行政审批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详见各县(区)、开发区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四、认定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获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申请人因在学期间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学籍)等原因并于2020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本(专)科毕业生,可申请直接认定与其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学科任教资格。
(二)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初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根据广西实际,2020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可放宽到我市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该部分人员必须对应在自治区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具有备案,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非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者,申请时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在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外乡镇、村的,其普通话水平可以为三级甲等。
(六)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试行)》,具有符合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
在南宁市民中心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指定医院如下:
1.南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七星路89号);
2.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双拥路6号);
3.广西民族医院(明秀路232号);
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医院(园湖路2号);
5.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即瑞康医院(南京路39号)。
6.广西健康体检中心,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体检中心(南宁市桃源路35号)。
在各县(区)申报的人员可在经本县(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收费标准由医院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五、认定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所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系统自动关闭,不予申请补报。
(二)现场确认
申请人网上申报完成后,按照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时须检查审核的材料如下: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不同情况申请人的相应材料:
(1)户籍在我市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我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已毕业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2011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4)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驻地在南宁市范围内的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属于该部队。
3.体检报告。申请人必须持本通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体检,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提供体检医院自制的体检表不能作为有效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报告。
4.证件照。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1张,相片背面标注其姓名、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提交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体检表相片同底版,不得提供艺术照或大头贴及经过PS处理的照片。
5.学历证书原件。申请人取得港澳台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取得国外学历的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成功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提前通过“学信网”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员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原件。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委托提交现场确认材料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可登录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南宁市教育局官网查询认定结果和领证事宜。
(四)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
六、疫情防控要求
各县(区)、开区发教育局和认定机构要结合广西疫情防控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错时错峰合理安排时间,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规范操作,依法认定;以人为本,保障申请人权益。要在全市系统开放时间段内统筹安排辖区内认定工作时间,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介加强宣传,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询问,保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平稳有序开展。各级机构在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系统使用人员须实名备案,使用人员信息发生变更的须报自治区教育厅登记,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信息安全。
(二)各认证机构要加强教师资格认定信息管理,认真做好认定数据的核查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认定条件却误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应在本批次认定结束前在系统内及时取消其证书编号。同时,各认定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须参照信息系统内报名数据申领数量,打印证书前要做好测试,杜绝非正常损耗。
(三)申请人可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认定机构的有关通知通告,按照当地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报当地公安机关核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须在作出认定结论前完成申请人犯罪记录情况核查。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的须提交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汇总港澳台居民申请人名单后,由市教育局转报自治区教育厅教师工作处统一出函协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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