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组织人事办、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市直属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5号)、《关于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评聘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7号)、《关于中山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人社发〔2016〕297号)及《关于做好2017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2017年中小学教师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范围为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育事务指导中心)、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教研、电教(含教育信息)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在职在岗教师。
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评审时,岗位核定、岗位使用计划等相关材料不作刚性要求,除此外,其他申报评审程序、环节、具体要求等均与公办学校教师相同。公办学校(机构)非在编教师参照民办学校教师申报职称要求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按照省和市实施方案,以及《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广东省特殊类型学校(机构)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补充说明》(上述两份文件,以下均简称《评价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确定竞聘推荐岗位数
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应在学校(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各学校(单位)根据省、市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要求,填写《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岗位使用备案表》,报所属主管部门和市人社局备案。
四、制定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
各学校(单位)要根据《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指引》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学校(单位)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经在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单位)公示3天,报所属教育和人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并实施。
竞聘推荐方案内容应包括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含粤人社规〔2016〕7号文规定不占岗教师聘用)情况,可使用岗位数,拟用于竞聘推荐的岗位及其数量,竞聘推荐考核办法,限制参加竞聘推荐考核的情形、解释权限等。
五、评审(聘用)工作流程
按照省和市实施方案和《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组织评聘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根据学校(单位)制订的竞聘推荐方案,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按规定程序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参加相应岗位竞聘。
(二)资格审查。学校(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填报相关审核表。对不符合条件人员不提交推荐委员会考核,并向个人反馈审查结论。
(三)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学校(单位)根据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方案成立推荐委员会,听取申请人公开述职、量化评分,并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和推荐意见。学校职称评聘工作领导组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申请人现职以来各年度的考核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占岗推荐人数不能超过已备案晋升职称竞聘推荐岗位数。
高职低聘教师参加竞聘推荐,竞聘成功的,不需要再经过评委会的评审,按照中教体〔2015〕2号等聘用文件要求办理聘用手续。
符合初次考核认定中级职称条件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按照竞聘推荐方案进行竞聘推荐。竞聘成功后,可按照初次考核认定文件要求,办理认定职称。
(四)拟推荐人选公示以及材料上报。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需在校内公示,且将拟推荐职称评审教师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张贴在本学校(单位)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申报人和学校(单位)要确保公示内容与上报材料完全一致,真实有效。公示期间,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一律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实行以下分级组织模式。具体分级组织如下:
1.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市直属学校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以及镇区学校(单位)教师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考核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镇区负责本镇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讲课(或评课)考核工作,以及一级及以下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评)课考核工作。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可发文授权规模较大、教育教学力量较强、人事管理规范的学校(单位)自行组织一级及以下教师说课讲课(评课)考核。
3.市直属学校(单位)负责本学校(单位)申报评审一级及以下教师职称推荐人选的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学校(单位)自行组织,各学校(单位)要规范工作程序、扎实做好工作。
4.被派到省外支教或挂职的推荐人选,提供在支教(挂职)学校上的一节课视频和15分钟以内的说课视频给考核组评分。
各考核单位按照《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组织说课讲课(评课)考核工作,按照分数设置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考核结果记入《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和《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统计表》。
(六)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办法》要求,对照《评价标准》组织评审。评审前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会议面试答辩工作操作指引》,组织申报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的推荐人选进行面试答辩(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答辩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
(七)评后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在中山教育信息港和所在学校(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八)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按规定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期满结束后,市教体局将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获得教师职称的人员,由市人社局行文予以公布,公布的结果可作为学校(单位)聘用依据并及时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九)岗位聘用。经市人社局行文公布获得教师职称的在编在岗教师,学校(单位)按照省、市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有关要求,聘用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所属主管部门、市人社局审核。
民办学校、幼儿园对经评审,且取得教师职称的教师,应根据实际聘用到相应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
六、职称评审申报有关事项说明
(一)申报人要按照“在职在岗”要求,申报相应的系列和专业。已退休人员不再申报评审教师职称。目前不在教师岗位、没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研、电化教育等工作的人员,不得申报教师职称。
(二)申报人学历、资历、业绩等计算截止至2017年8月31日。现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时间自首次起聘时间累计计算;取得现职称但未聘用在相对应岗位层级期间取得的教研科研、论文论著等业绩可视为有效申报业绩。
(三)申报人员须客观、如实填报并提交申报材料,凡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无单位核实盖章确认真实性的佐证材料,以及无相应佐证材料的资格、经历(资历)、业绩、论文、课题和评价意见等均视为无效材料。申报人应将所有职称评审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并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所有申报材料给学校(单位)审查(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申报材料提交并完成公开述职、公示后,申报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其他材料。
(四)转系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职称或转系列评审,按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属转系列评审晋升的,还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级别职称;晋升时,资历时间可前后累加计算,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从取得现岗位职称后起算。
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申报现岗位职称,不受所属系列、专业的限制。申报评审时应在申报材料中作出说明,同时把原岗位职称《评审表》(复印件)作为申报材料附件一并提交评审,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条件自从事现岗位工作后起算,不得用原岗位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申报现岗位职称。
(五)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博士学位的提供2015年、2016年的合格证明,其他学历的提供2012年至2016年的合格证明;
2.申报评审一级教师职称,硕士学位的提供2015、2016年的合格证明,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和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3 年至2016年的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2年至2016年的合格证明;
3.申报评审二级教师职称,大学专科学历的提供2015 年、2016年的合格证明,中专学历的提供2014年至2016年的合格证明。
(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按照《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9号)精神,我市在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时对职称计算机能力应用条件不作统一要求。
(七)《评价标准》中“申报高级教师,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具体规定如下:
1.符合《关于印发<中山市关于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教体〔2015〕242号)文件关于可认定为交流轮岗经历各种情形的,可视同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2.暂不符合该项条件,由学校提供申报教师没有拒绝学校支教、交流轮岗安排的证明,并且申报人要与学校签订承诺书,承诺3年内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开展的跨校(镇区)交流轮岗、支教1年安排,如拒不履行承诺,则同意学校低聘其为一级教师。据此可以视为2017年申报晋升职称评审教师达到此项条件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申报高级教师条件。
镇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学校要尽快安排2016年评审通过高级职称,且交流轮岗经历不足1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到其他学校交流轮岗。2019年8月起要有1年以上交流轮岗经历方可续聘高级岗位,否则低聘其为一级教师。
(八)申报高级职称课题要求,2017年继续执行“在镇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含教研部门)立项并结题的课题视为有效课题(“小课题”不算);在省级以上教育学会、各类教育协会立项并结题的课题按降一级处理;课题的资格审查以评委会最后审定为准”的标准。2018年开始严格按省评价标准执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方可认定为有效课题。
(九)申报人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网上申报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系统操作流程详见系统首页-文件下载-个人操作手册),按系统指引进行网上申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按申报系统要求和管理权限进行网上审核。评审相关表格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十)未进行职称过渡的申报人,需按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实施办法》(中人社发〔2016〕246号)文件要求,先办理职称过渡方可申报。“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和“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时间”必须按照证书上的信息填写,其中取得时间填写证书上方评审(认定)通过时间。“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按照学段+学科+级别填写(教研和特殊教育学校可不分学段,学前教育学校不填写学科)。岗位聘用情况,按照填表时的岗位聘用情况填写。
2016年通过考核初次认定职称的老师,需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职称过渡材料(过渡个人表、名册表、职称证、教师资格证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七、申报材料受理时间、报送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受理材料时间:2017年10月20日前。
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或者报送申报材料时,申报人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网址:www.gdhrss.gov.cn/zyjsrc/index.jsp)的“职称申请”审核信息未提交到市教体局的,将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受理地点:中山市教体局人事科(受理地点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三)联系电话和联系人:89989308、89989733(邓碧茵)、89989833(邓彩玲)。
八、评审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申报评审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人选的评审费每人580元,面试答辩费每人14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人选的评审费每人450元;申报评审中小学二、三级教师任职资格推荐人选的评审费每人280元。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教师职称评聘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关键环节。各镇区各学校(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努力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镇区各学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程序要求,认真细致组织各项工作。特别在竞聘推荐和说课评课(讲课)考核等环节,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面向参评教师开展师德师风教育。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的改革要求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三)严格审核,落实责任。各镇区各学校(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审核,确保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准确。要建立完善教师失信惩戒机制,对弄虚作假的相关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弄虚作假的申报人一律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情节特别严重者,按照我省职称政策有关规定撤销现任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2017年申报晋升职称评审材料清单
2、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资格推荐评审必备条件审核表
3、相关文件
3-1: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竞聘推荐指引
3-2: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考核操作指引
4.相关表格
4-1: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说课讲课评课”情况统计表
4-2: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竞聘推荐教师名册
4-3:2017年中山市中小学教师晋升职称竞聘推荐教师人数统计表
4-4:2017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
4-5:2017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送评材料目录表(样表)
4-6:2017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贴资格证相片页
4-7:2017年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申报表(通过申报系统打印)
4-8:2017年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推荐表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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