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16秋中小学(中等职业)和幼儿教师资格认定注意事项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6〕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实施办法》(粤教师〔2016〕2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符合免考条件、可申请直接认定教师资格的政策、范围等有新的变化,为做好我省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以下简称“秋季教师资格认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资料提交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供以下资格认定相关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
(五)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师范毕业生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实践课程成绩证明。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九)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十)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十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证明(证书)材料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留存,原件审核后退还申请人。
收费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人员须缴费240元。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认定范围、程序、条件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二)各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及时将本市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具体时间安排以及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测试、体检、学历(或学位)鉴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工作。
各级中小学教师认定机构要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和要求,在认定过程中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如需咨询,请联系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联系人:莫凡,联系电话:020-37628372;技术服务:温志浩,联系电话:020-37627657。
广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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