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师资格网重庆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及办法。
一、参加体检的人员范围
按照我市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标准
体检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体检结论仅在当年当次参加认定时有效。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1.有下列病史之一者:恶性肿瘤,尿毒症,精神病,毒品、药物滥用、精神活性物质依赖,癫痫等严重神经系统疾病。
2.有下列疾病之一且未治愈者:结核病、支气管扩张、哮喘、严重皮肤病、各种肝炎伴肝功异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验阳性(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3.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心肌疾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4.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5.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及其他性传播疾病未愈者。AIDS及其病毒携带者。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伴严重肺功能障碍;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7.血压:收缩压≥140mmHg,<90mmHg;舒张压≥90mmHg,<60mmHg。具体情况可由体检医院认定。
8.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色盲、色弱(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者)。
9.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10.两耳听力均低于3米或一耳听力低于5米、另一耳全聋。
11.严重畸形及运动系统疾病: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动;上肢(特别是右手)残缺影响板书写字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肌力三级,显著胸廓畸形;慢性骨髓炎等。
12.严重的口吃、声音嘶哑,口腔有生理性缺陷及耳、鼻、喉疾病而影响教学工作的。
13.面部畸形或在暴露部位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痣或纹身等。
14.未纳入体检标准的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
(二)凡有下列情况者,应作进一步检查。
1.若发音异常,应进一步检查声带。
2.若心律异常、心脏杂音明显,应再做心电图、心脏彩超等相关检查。
3.若肝、脾肿大或腹部有肿块,应做腹部B超或CT等相关检查。
4.若血糖、肝功能异常,应做进一步检查。
5.申请幼儿园、特殊教育或相关专业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对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相关推荐: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问答专题【考试概况|考试对象及报考条件|考试标准、大纲与内容|考试报名及注意事项|考试成绩|联系方式】
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