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教师资格网重庆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办法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应当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申请人获得教师资格的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完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的存档管理,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处理办法。
对于申请表遗失的,如果原发证机构有留存,可以由原发证机构复印后加盖公章;如果原发证机构没有留存,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则为其开具《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证明其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受理范围
凡中小学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个人人事档案中缺失《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属于此范围。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原发证机构,即证书上加盖公章的单位。具体如下:
持有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持有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受理机构为区县(自治县)教育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教师进修院校。
如区县因合并、撤销,原机构不存在的,受理机构为合并后或新成立的机构。
三、办理流程
(一)持证人确认《申请表》缺失情况。
(二)持证人填写一式两份《<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到档案保管机构盖章。
(三)申请人到原发证机构提交材料。
(四)原发证机构核查材料。
(五)原发证机构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或申请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将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留存。
(六)申请人(被委托人)领取原发证机构的证明材料并自行存入个人人事档案(登记表1份、备案证明或申请表复印件1份)。
四、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代办则另外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委托书的签字须手写)
(二)《<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原件2份(见附件1)
(三)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1份(须为打印件,照片为电子照片,不要张贴照片,见附件2)
(五)证书签发日期为2008年以前的申请人,且为应届师范毕业生,另提交原毕业学校的证明材料(见附件3),如果是社会人员则由市教委、区县教委核查。
五、联系方式
1、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地址:南岸区学府大道9号,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府大道校区综合楼503室,电话:023-62658186,传真:023-86380492)。
2、各区县教委联系方式参见重庆市教师资格网上公布内容。
六、附件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遗失情况登记表
2、《教师资格证书》备案证明
3、应届师范生获取教师资格证明
重庆市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2016年1月12日
附件:登记表、备案证明、师范生证明(点击下载)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土建职称公路检测工程师建筑八大员注册建筑师二级造价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 城乡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安全工程师设备监理师环境影响评价土地登记代理公路造价师公路监理师化工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计量工程师
执业药师执业医师卫生资格考试卫生高级职称护士资格证初级护师主管护师住院医师临床执业医师临床助理医师中医执业医师中医助理医师中西医医师中西医助理口腔执业医师口腔助理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公卫助理医师实践技能内科主治医师外科主治医师中医内科主治儿科主治医师妇产科医师西药士/师中药士/师临床检验技师临床医学理论中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