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秋季宣城泾县教师资格证认定工作公告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安徽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泾县201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初中、小学、幼儿教师资格。
二、受理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有我县户籍的人员。户籍不在我县但工作单位在我县所辖范围内,或持有我县有效居住证的人员也可以申请认定。
(二)认定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三、认定工作程序
(一)网上报名
1.网上报名时间:10月8日至10月17日
2.网报方式:
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可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点击“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图标,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完成网上报名工作。其他申请人应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
2018年10月18日—10月20日8:30-11:30
2、现场确认地点:泾县教体局一楼人事股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县但在我县工作的申请人,须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户籍不在我县但持有我县有效居住证的申请人,须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合格证方面材料:
① 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下载、打印PDF格式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② 2013年12月31日前入学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5)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登录系统打印(A3纸正反两面),无需另外填写;
(6)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鉴定表必须由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鉴定单位公章(鉴定意见的各项均要详细填写,鉴定单位应为现阶段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居委会,其中第8栏有“无犯罪记录”由公安派出所填写);
(7)《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使用)空表一份,贴好照片。
(8)近期免冠同底版一寸照片1张(与网上申报上传照片一致)。
申请人提供以上材料时(相关证件原件除外),请依序装订成册。确认成功后即完成报名工作,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集中体检
通过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员,均须参加在指定医院集中进行的体检,体检具体安排在现场确认时通知。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
(五)颁发证书
对经认定符合相应教师资格条件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并在全国教师资格网络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教师资格申请表》一份由本人领取并及时送到档案管理机构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另一份及其他有关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四、注意事项
(1)信息通过泾县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教体局)发布;
(2)从2016年1月1日起,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学(一)和心理学两科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依据;
(3)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以按照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4)每位申请人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只能向一个认定机构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不得在不同地方(包括外市、外省)同时申请几种教师资格,否则后果自负。
(5)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6)思想品德鉴定表一份,第8栏有“无犯罪记录”由公安部门填写,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亦可。
(7)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2018年9月19日
泾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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