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模拟试题及答案(1)
1、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民(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国家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答案:D
解析: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不论其在民族、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宗教信仰、经济实力等方面是否存在差异,也不论其政治地位的高低、精神的健全与否、是否有识别能力。
2、下列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表述不正确的是()。
A.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为标的
B.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C.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D.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答案:A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当()。
A.由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
B.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C.代理人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承担主要责任
D.代理人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承担次要责任
答案:B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A研究所在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时,一只箱子从车上掉下来,吴明(8岁)看见后,即取出箱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过量吸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应由()承担。
A.吴明的监护人
B.A研究所
C.主要由A研究所承担,吴明的监护人适当分担
D.主要由吴明的监护人承担,A研究所适当分担
答案:B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的侵权责任承担。本案中,某研究所装运存有放射性物质的铅箱,属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高度危险作业侵权人免责的唯一条件是损害由受害人故意造成,本案并不充足这一条件。
5、2007年1月5日张三将行李寄存在火车站,2007年1月10日被李四冒领,张三欲向李四追索,诉讼时效为()。
A.2008年1月5日
B.2008年1月10日
C.2009年1月5日
D.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四种特殊案件诉讼时效的掌握。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从被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侵权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6、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物权可以分为()。
A.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B.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C.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
D.主物权和从物权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可以将物权区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7、“买卖不破租赁”是指()。
A.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不受到影响
B.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C.租赁物交付前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D.租赁物交付前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答案:B
解析:“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交付后的租赁权不因租赁物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而受到影响。
8、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A.自留山
B.某中学的小汽车
C.某大学的办公楼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不得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37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小汽车并非教育设施,可以抵押。
9、下列不属于从物权的是()。
A.抵押权
B.质权
C.留置权
D.地上权
答案:D
解析: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捕捞权等属于主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属于从物权。
10、甲公司欠乙公司100万元贷款,后甲公司因管理不善被乙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的债务随之消灭,这种债的消灭被称为合同的()。
A.混同
B.抵销
C.免除
D.解除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06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混同的效力是导致合同关系的绝对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