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模拟试题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习题及答案(8)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相关法律》习题及答案(8)_第2页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0月22日 ]  【

  11.(  )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其他人干涉的权利。

  A.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物权

  D.担保权

  【答案】C

  【解析】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其他人干涉的权利就是物权。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三种。

  12.物权在性质上应当是(  )。

  A.支配权

  B.请求权

  C.抗辩权

  D.形成权

  【答案】A

  【解析】物权的权利人可自自由地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使自己的权利,无须他人给予协助,更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

  13.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与物权的是(  )。

  A.质权

  B.抵押权

  C.隐私权

  D.房屋所有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14.下列不属于物权客体的有(  )。

  A.金星

  B.专利权

  C.水

  D.电力

  【答案】A

  【解析】物权的客体是物。金星不能为人所支配,不能成为民法中的物,自然也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B项专利权可以成为权利质权的客体,水和电力都是民法中的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15.关于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而债权为请求权

  B.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而债权为相对权

  C.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不以物为限

  D.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任意主义,债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

  【答案】D

  【解析】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很显然,在权利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是一和意定主义。

  16.由于物权具有(  ),其义务主体为物权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A.客观性

  B.公开性

  C.对比性

  D.排他性

  【答案】D

  【解析】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这种性质成为物权的排他性效力。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者加以干涉。

  17.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该行为体现了物权的(  )。

  A.绝对性

  B.法定性

  C.支配性

  D.排他性

  【答案】C

  【解析】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主体得依自己的意思径行对标的物加以使用、收益、处分。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物权。

  18.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5天交货,并收定金若干。乙听得此事,诱甲七岁子将瓷器从家中取出给她。在瓷器为乙占有的期间,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A

  【解析】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本题中甲对瓷器享有所有权,虽然甲答应过乙将瓷器卖给乙,但是并未交付给乙,乙并没有获得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力,甲有权追回瓷器。

  19.甲将收藏的一件明代瓷器出售给乙,乙当场付清价金,约定甲10天后交货。丙听说后,表示愿意双倍的价钱购买。甲当即决定卖给丙,并当场将瓷器交给丙。该瓷器所有权应归(  )。

  A.甲

  B.乙

  C.丙

  D.乙丙共有

  【答案】C

  【解析】甲乙二人虽然订立了瓷器买卖合同,但是并未交付,乙并未获得瓷器的所有权,乙对甲仅享有债权;甲已经将瓷器交付给丙,所有权从甲处转移至丙处,丙获得了瓷器的所有权,根据物权的优先性,该所有权应当归丙。

  20.下列物权的效力从大到小排列正确的是(  )。

  A.留置权——抵押权——所有权

  B.留置权——所有权——抵押权

  C.抵押权——留置权——所有权

  D.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

  【答案】A

  【解析】在同一标的物上,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和抵押权都属于定限物权,其效力都优先于所有权;留置权属于法定物权,抵押权属于约定物权,法定物权的效力应当优先于约定物权的效力。

12
纠错评论责编:sunshine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