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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科目:相关法律习题(8)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10月13日 ]  【

  1、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 ( )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A.7 B.10 C.15 D.20

  答案:A

  解析: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3 B.5 C.6 D.9

  答案:A

  解析: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般时效是,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 ( )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

  A.第一审程序 B.第二审程序 C.第三审程序 D.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D

  解析: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

  4、行政机关对王某处以没收财物的行政处罚。王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但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对赔偿事宜应当( )。

  A.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行政赔偿事宜不予考虑

  B.通知申请人增加复议请求

  C.在做出复议决定的同时,告知申请人就行政赔偿事宜另行申请行政复议

  D.在做出复议决定的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物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答案:D

  解析: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作出责令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财产,解除对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价款的决定。

  5、A市B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区建材工业局管理的国有小砖厂出售。小砖厂的承包人以侵犯其经营自主权为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 )。

  A.A市经济贸易局 B.A市人民政府 C.A.国有资产管理局 D.B区人民政府

  答案: B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 ( )为被告。

  A.该行政机关

  B.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C.该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

  D.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和该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

  答案:B

  解析: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轻,遂改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 )。

  A.决定受理此案 B.要求原告将区公安分局列为共同被告 C.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区公安分局 D.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A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所以,市公安局在复议中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应以其为被告,A正确。

  8、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外方认为,合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侵害了外方的合法权益,遂单独以外方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情况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法院不能受理,因为合资企业的外方不是独立的法人

  B.法院可以受理,国为外方依法享有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C.法院可以受理,但外方必须以该合资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

  D.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外方应当与中方一起作为共同原告

  答案:C

  解析:在实践中,关于原告资格问题有以下特殊情况,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9、个体工商户胡某对某市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向位于该市河东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法定期间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胡某又向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本案,应确定( )为被告。

  A.只能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B.只能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

  C.以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共同被告

  D.由胡某在河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任选其一作为被告。

  答案:D

  解析: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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