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
1.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人员。土地登记代理人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后,才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业务,并按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佣金。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登记。
毛先生的条件符合要求,故可参加此考试。
3.(1)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登记管理机构及登记初审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等。
因此,3年后,毛先生仍可供职国内。
(2)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注销登记: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⑥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2)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按照规定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3)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代理有关的资料;
(4)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5)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6)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4) :
1.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2.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要点包括:
(1)申请人。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的申请人为承租人。
(2)申请时限。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28条规定,依法向国家承租国有土地的,承租人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申请国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
(3)申请人应提交以下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1)国有土地租赁批准文件。
2)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3)建设用地批准书。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