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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方法》精选试题7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8月31日 ]  【

  1.下列选项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行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B.抵押合同订立后,还须在土地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登记后,抵押权才正式设立

  C.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也随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D.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不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出资等流转遵循登记要件主义,必须进行登记方能生效。

  2.在期限限制的规定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______期限限制。( )

  A.有;有 B.有;无 C.无;无 D.无;有

  【答案】B

  【解析】权能的差别性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建设用地的权能因为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差别巨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期限限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期限限制。

  3.下列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

  A.国有建设用地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

  B.国有建设用地不可以出租

  C.国有建设用地可以转让

  D.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抵押

  【答案】B

  【解析】国有建设用地具有较为完整的权能,除占有和使用外,还可具有转让、出租、抵押等权能。

  4.在设立范围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 )设立。

  A.地表、地层

  B.地中、地下

  C.地表、地上或者地下

  D.地上、地下、地中

  【答案】C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这是物权法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土地利用提出的新要求而做出的规定,因此,在今后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有一个空间的范围限制。在设立范围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5.下列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受到严格限制

  B.在用途上,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C.集体用地使用权的权能主要表现在占有和使用

  D.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含处分权 【答案】D

  【解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包含处分权,只是受到严格限制。在用途上,禁止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6.下列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的是( )。

  A.设立方式多元化

  B.权利内容完整

  C.与地上物所有权一并处分

  D.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置相同

  【答案】D

  【解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之一是使用期限届满的处置因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办理。

  7.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说法不正确的是( )。

  A.权利内容的特定性

  B.空间的无限性

  C.权能的差别性

  D.可以分层设立

  【答案】B

  【解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权利内容的特定性;②权能的差别性;③可以分层设立。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有一个空间的范围限制。

  8.下列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获得方式,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采取出让方式

  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C.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D.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9.下列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C.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D.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订立时设立

  【答案】D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0.下列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居住用地70年

  B.工业用地50年

  C.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D.商业、旅游、娱乐用地50年

  【答案】D

  【解析】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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