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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试题:土地登记相关法律高频考点练习题(10)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7月29日 ]  【

  多选题

  1.2008年12月1日,甲向乙借款2000元,约定月底时甲将家里的一台摩托车交付给乙做质押。但直到2009年1月10日,甲才将摩托车交付给乙。那么(  )。

  A.质押合同于2008年12月1日就生效了

  B.质押合同到2009年1月10日才生效

  C.没有甲的同意,乙无权使用该摩托车

  D.乙可以使用该摩托车,无须经过甲的同意

  E.质权在2009年1月10日生效

  【答案】ACE

  【解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质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开始生效,而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以实际交付质物为条件,只要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即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画家吴某因要自费办画展,向朋友肖某借了5万元,并将自己的两幅代表画作质给肖某,并要肖好好保管别示于人,还钱时同时还两幅画,肖某对吴某的鳓享有权利有(  )。

  A.对画的占有权

  B.动产质权

  C.著作财产权之质权

  D.优先购买权

  E.抵押权

  【答案】AB

  【解析】肖某因为质权而合理占有了该画,其享有占有权;因为字画系动产,所以成立动产质权。同时,质权的效果只在于变价受偿,不涉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权人也不因此而获得优先购买权。

  3.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但乙将这批货物堆收在露天地里风吹雨晒,甲可以主张的权利有(  )。

  A.有权要求乙妥善保管这批货物,如果乙不妥善保管,则解除该质押关系

  B.有权要求乙承担保管不善致使这批货物损失的民事责任

  C.有权要求将这批货物提存

  D.有权提前清偿债权并请求返还质物

  E.直接要求返还质物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下列各项中,可以质押的权利是(  )。

  A.土地所有权

  B.房屋产权

  C.汇票、支票、本票

  D.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答案】CDE

  【解析】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下列关于质权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  )。

  A.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

  B.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

  C.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D.质权具有独立性

  E.不可分性

  【答案】ABCE

  【解析】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6.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  )。

  A.买卖合同

  B.借款合同

  C.保管合同

  D.委托合同

  E.租赁合同

  【答案】BCD

  【解析】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保管合同和委托合同中,如果双方约定有偿或者根据习惯可以确定为有偿的,则为有偿合同,否则为无偿合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是有偿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非双方明确约定或者根据习惯为有偿的,则为无偿合同。

  7.美华商场为于某无偿保管一辆摩托车;出租车司机拉刘某到电影院;王某赠与张某一台电视机;赵某借给孙某1000元钱且不要利息;银行借给王某30万元。下列判断中,正确的判断有(  )。

  A.第一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B.第二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C.第三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D.第四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E.第五个合同是实践合同

  【答案】AD

  【解析】实践合同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第一个合同是无偿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第二个合同,是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第三个合同是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第四个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

  8.关于主合同与从合同,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是相互依附的

  B.从合同完全依附于主合同,没有任何独立性

  C.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重叠

  D.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不可以重叠

  E.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的主从地位是绝对的

  【答案】ABDE

  【解析】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效力上存在依附关系,但并不是相互依附关系,主合同并不依附于从合同;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但并非没有独立性,如保证合同可以有独立的消灭原因;主合同的当事人与从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一样的,也可以是不一样的,前者如主合同与债务人作为抵押人的抵押合同,后者如主合同与保证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是相对而言的,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分类只有在有关联的几个合同之间才能进行,相互没有关联的合同之间是不能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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