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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重要知识点:地役权的取得

中华考试网  [ 2017年4月25日 ]  【

2017年土地登记代理人《理论与方法》重要知识点: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

  1)依法律规定,包括民法和各种特别法的规定,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

  2)依合同,即供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与需役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就成立地役权而缔结的有偿合同或无偿合同;

  3)依习惯,即根据约定俗成的规则或惯例,某种地役权为当地居民所普遍承认(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农村地区);

  4)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即根据事实上存在的土地利用关系,通过默示同意之推断,或依据公平原则,而确认地役权之成立。

  地役权可以因需役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至于转移的原因,可以是需役地的征收,也可以是需役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投资或者继承。

  例题:地役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 ABCE )。

  A.依法律规定

  B.依照合同

  C.依照习惯

  D.依照需役地产权人的意愿

  E.依长期持续利用的事实

  解析:地役权则是基于需役地的某种特殊要求,而与供役地权利人协议取得。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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